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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生育登记

  (一)第一胎生育登记:

  已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怀孕第一胎时,应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一年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补登记。

  (二)再生育审批登记:

  1.一般规定: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再生育规定审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再生育登记,并录入省系统。

  对已进行再生育登记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妻,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上门随访、核实信息及提供相关服务。对育龄夫妻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通知现居住地工作站进行跟踪管理,并将入户信息通知户籍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对入户信息应进行登记。

  2.市内迁移再生育审批材料的调取:

  已进行再生育登记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妻,或者再生育后子女未入户而女方户籍在市内发生迁移的,应到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更换手续。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与原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联系,调取再生育审批材料原件,情况属实的,应在新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再生育登记。原户籍地留存复印件,备注说明调取情况。

  3.市外迁入再生育证明的复核:

  持迁出地再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籍迁入深圳时,应向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其持有的准予生育证明。复核时,已怀孕且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再生育登记;未怀孕的,按我市规定申请《计划生育服务证》,重新进行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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