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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以及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在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提交社区工作站。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社区工作站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并即时为申请人打印《计划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社区工作站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省系统未建人口档案卡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建立;已建卡但信息不全需补充录入的,应及时补录。

  申请人提供材料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地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与省系统信息不符的,社区工作站应作进一步核实。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六)《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户籍迁入地社区工作站申请更换《计划生育服务证》:

  (1)持证人户籍在本市发生迁移的;

  (2)女方户籍在省外,且已在深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在深圳发生迁移的。

  2.受理结果:

  (1)对省系统信息与《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相符的,当事人应提供近3个月内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即可更换服务证。

  (2)对省系统信息与《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不符的,当事人应按第(二)部分“所需材料”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更换《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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