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明确办理和登记程序,特制定《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
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明确办理和登记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和变更
(一)办证对象: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张;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或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