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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建设管理。各地要按照《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监督检查,接受受益群众跟班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加强绩效考核。自治区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将组织对各市、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到位、任务完成、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自治区将根据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水利资金挂钩,成绩好的加大水利投资力度,成绩差的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五)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将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地,对资金到位、建设管理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实行进度通报制度,各地要如实、准确地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对工作进度快、建设管理好、工程质量高以及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以及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批评,确保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六)强化建后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号)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检测监测经费,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自治区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安全饮水卫生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为顺利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动投资投劳,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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