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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安全优惠政策,加强水质检测监测,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制定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资金筹措
  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工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具体实施,并按要求筹措资金,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总投资约18.5亿元,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12亿元,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3亿元,市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3.5亿元。中央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争取落实,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筹措,市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筹措落实。
  四、建设实施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1月-4月,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测设计、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自治区将年度建议计划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部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二)投资计划审核下达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自治区审核各地上报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项目实施阶段。2012年6月-12月为项目实施建设阶段,2012年12月20日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四)项目验收阶段。2012年12月31日前,各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县(市、区)完成验收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做好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与监管以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水利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运行的相关优惠政策,国土、电力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用电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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