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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汕头市外观设计优秀奖评定标准
  (一)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功能和造型较为协调,符合环保要求。
  (二)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人对专利保护措施较为得力。
  五、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评定标准
  (一)发明人(设计人)近五年来的有效专利主要在本市申请。其发明专利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推动了本区域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在本市实施并产生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具有潜在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是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5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其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后形成了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近五年来未曾获得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奖。
  第四条 参评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以及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必须符合《奖励办法》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有效、真实。
  第五条 《奖励办法》十条第(三)项专利有效性证明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须提供由市级或以上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必要时还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
  第六条 参评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在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制定专利奖各专业具体评审标准;
  (二)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评定汕头市专利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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