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投诉人以来电、来信、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服务质量投诉、现场应答投诉、转办投诉、接受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情况的查询、对投诉办结情况的回访及跟踪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范围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出租车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人;
第九条 投诉受理范围:
(一)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
(三)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四)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五)服务态度恶劣;
(六)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
(七)涉及经营服务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二)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车牌号码、服务资格证号等;
(三)投诉事实和过程:事发时间、地点、乘车线路、相关资费、事件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者投诉可不予受理,作存档备案处理:
(一)投诉人不如实提供本办法第十条(一)、(三)项规定内容的;
(二)投诉人有投诉事由超过5日未投诉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造成出租汽车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
(五)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等部门处理投诉,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六)由其它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准确、完整了解投诉人基本资料、诉求等情况,并记录《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作备查及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