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交〔2012〕156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各出租车企业: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投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局制订了《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出租汽车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投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下称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工作。
第四条 属区县管辖的出租车经营服务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转交区县交通运输局处理。
第五条 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电话为:0754-88239988,投诉电话实施24小时值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