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拒不改正的;
(八)未按照规划批准进行建设、拒不整改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指标总分一次性降为0分。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证明,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建立网络评价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各参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统计报表、信用档案、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方式上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各参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负责的综合信用评价项目,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数据库,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数据。
(二)即时评价。进入网络评价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实现即时评价。评价结果及企业信用等级随时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排名。每年年底按照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企业年度综合信用预排名,并在指定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企业年度排名,并将排名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