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状况和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办理建审手续、银行的信用评级、开发资质、守法守规及奖励表彰情况等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用地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配合土地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规划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规划审批、配合规划执行监管等情况。
(三)建设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建设审批、配套费缴纳、配合建设市场监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
(四)营销行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办理预(销)售审批、配合预(销)售行为监管等情况。
(五)其他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注册资金、开发资质、企业经营、依法纳税、前期物业管理、节能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法规执行、住宅交付使用、银行信用、表彰奖励、群众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由高分到低分分为绿牌企业、蓝牌企业、黄牌企业、红牌企业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分数高于110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5分的企业;
(二)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即分数100至109分,基准分减分不超过10分的企业;
(三)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分数70至99分的企业;
(四)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分数低于70分的企业。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超过限缴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偷、逃、抗税,逃、废银行债务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
(五)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移交社区配建公益用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