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物价监督管理、信访、人民防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卫生、统计、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和行业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指标,是指能够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等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缴纳政府税费、工程质量安全、水电热气等项目基础设施配套、支付工程款及信访情况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