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土地补登的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269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国有土地住宅土地补登的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24日
关于国有土地住宅土地补登的意见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实现房、地同步登记发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国有土地住宅土地补登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未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督促的力度。对于开发企业仍存在,不及时办理土地登记的,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限期办理。对于督促后,仍拒不办理的,计入诚信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
二、加大土地补登力度。对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除有查封、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土地设定抵押权未撤销的情形外,经土地补测后,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移交国有土地住宅宗地资料以及城镇地籍调查等有关规定向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移交宗地资料后,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废止,《关于国有土地住宅土地补登的意见》(津国土房籍〔2006〕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