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东政字〔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一)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我市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以下标准:以2011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737元为基数,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上线(预警线)为22%,下线为6%。
(二)企业职工工资应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少于0.4%。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属、省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二、基本要求
(一)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2.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3.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企业在岗平均工资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三)合理确定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增长分配。
1.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普通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