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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20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260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19日

  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实现房地权属统一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栏内注记“集体土地”。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转让;擅自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房屋转让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购房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购房人为单位的,应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证明文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房屋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除按《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规定提交有关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交土地变更登记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7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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