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到场外市场或创业板融资。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由同级财政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须全部归还)。积极引导小微企业通过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融资来源。
  (五)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市及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加快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被扶持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所得收益纳入风险投资公司管理。
  四、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一)减免相关费用。对所有初始创业者实行3年创业扶持。扶持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确需缴纳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进入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收取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国家支持初创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起征点按上限执行。
  (三)加大创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参加在定点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且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支付。对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外,按照招用“4050”人员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四)优先土地供应。将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于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对老旧厂房改建、扩建以及利用原有已出让土地扩大再生产新建厂房,提高容积率和使用效率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原使用土地面积不够,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新创小微企业用地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农民工回乡创业需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土地建造简易厂房,可免费批用临时用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