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历史遗留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有关程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12〕25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2007年7月30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委、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历史遗留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有关程序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675号)有效期将届满。鉴于文件依据的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已经失效,经研究决定,《关于历史遗留危改项目调整为商品房项目有关程序管理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