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2012)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五)为矿山地质监测和矿山恢复治理而进行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编写提纲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
  (二)工作范围与起止时间;
  (三)立项依据;
  (四)项目类型(新开项目或续做项目),续做项目须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五)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
  (六)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七)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八)经费预算及来源(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
  (九)项目承担人员情况,参加人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参加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期完成的同类项目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十)其他必备材料(矿山企业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地勘单位提交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每年按通知的申报时间,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矿山企业的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当年度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汇总,经地矿业务会讨论通过,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编写项目设计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总结报告,经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通过后,项目结束。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修改,修改不合格的,追回国家补助的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资料。
  第十三条 本立项指南未尽事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