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五)为矿山地质监测和矿山恢复治理而进行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编写提纲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
(二)工作范围与起止时间;
(三)立项依据;
(四)项目类型(新开项目或续做项目),续做项目须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五)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
(六)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七)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八)经费预算及来源(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
(九)项目承担人员情况,参加人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参加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期完成的同类项目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十)其他必备材料(矿山企业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地勘单位提交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每年按通知的申报时间,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矿山企业的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当年度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汇总,经地矿业务会讨论通过,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编写项目设计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总结报告,经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通过后,项目结束。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修改,修改不合格的,追回国家补助的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资料。
第十三条 本立项指南未尽事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