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2〕24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处室: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管理,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水平,指导矿山企业合理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根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立项指南。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所得部分或地方分成所得部分,用于补助在天津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矿山地质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初审、汇总和申报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的汇总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凡是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利用或矿山地质监测,无违反
矿产资源法的单位或矿山企业,可以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第五条 各单位或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