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业人员注册和在岗情况,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四)资本金等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五)信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对信用等级不合格、行为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不得发放信用手册,并清出本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注册动态核查不予通过。
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取得国家或者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勘察、设计文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四)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参加质量责任保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埠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