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材料);
(二)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分别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批复。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抗震、抗灾等抗灾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在技术性审查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时应当审查抗灾设防内容,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或者进行了专项论证,但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技术性审查通知书;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材料)。
存在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况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和单位专项审查、批准及论证意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当自资料完整提供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审查:
(一)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十五个工作日,中、小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十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七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五个工作日。
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审查后勘察设计修改时间和报送时间超出规定审查时限三倍以上的,视为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办理技术性审查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
第三十五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单位,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按照规定参加主要阶段验收或者试车考核。重大和复杂的工程应当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按照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