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布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在管委会大楼一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监督意见建议箱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六、公开程序
1、管委会各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属于公开的事项报区政策法规室初审。
2、政策法规室按照上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各部门报送的公开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公开、公开形式、公开时间等方面的意见,报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3、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策法规室上报的拟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确定后,由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公开。
4、区效能办对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5、区效能办负责收集驻区单位、区内企业、群众对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向管委会办公室和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6、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效能办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30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处理及答复。
8、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个月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情况形成文字资料,与所公开的文件、资料(加盖部门公章)一起送管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分门别类、立卷建档。
9、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公开时间
1、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2、管委会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3、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八、监督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