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省联社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省联社成本,平摊到月并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省联社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十八)绩效年薪是指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负责人绩效收入。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2/3+绩效考核浮动系数×1/3)。
绩效年薪倍数在0-3之间。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参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数据,每年组织实施对省联社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其盈利能力、经营增长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根据《绩效年薪倍数计算办法》(见附件3),确定省联社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考核浮动系数在1-3之间,根据“省联社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贷款增量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比重”的综合评价确定,分别以百分制、八分制折换为1.5分制的方式计入绩效考核浮动系数。
(十九)省联社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省联社成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省联社一次性提取。绩效薪酬当期兑现70%;其余部分由省联社设立专户储存,在不少于3年的时段内,遵循等分原则予以延期支付。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十)省联社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当年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省联社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二十一)省联社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省联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负责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具体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薪酬审核与监督
(二十二)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并作为省联社改进服务、确定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等的重要依据。省联社负责人薪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管理。
(二十三)年终省联社需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包括基本情况说明,有关佐证资料,以及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省财政厅对省联社报送的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予以审定确认,并批复实施。
(二十四)省联社负责人不得在省联社领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二十五)省联社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收入。省联社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应按任职时段计发其当年薪酬;从省联社离职的,应在一个月内转移工资关系,省联社不得继续向其计发薪酬;因工作变动离开原职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省联社的,应在一个月内调整其薪酬标准,不得继续向其计发绩效年薪;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不得继续向其计发薪酬。
(二十六)省联社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应接受民主监督,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十七)省联社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情况,不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并控制人工成本,调整和完善薪酬结构,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的薪酬标准,原则上应以负责人薪酬为上限确定。对于业绩贡献突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职能部门,省联社可在制定明确的考核管理办法前提下对其薪酬给予适当倾斜。省联社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分配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十八)省联社应将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统一纳入薪酬管理,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省联社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二十九)省联社负责人取得薪酬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超核定标准取得的收入予以追回。
(三十)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省联社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履职等情况对省联社进行外部审计,具体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形式等,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
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