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贷款增量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比重不低于上年的,得5分。每高于上年0.1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4.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末资产总额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比重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高于上年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2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六)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服务收费情况、费用节约情况等。本项满分10分。
1.当年提取服务费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得5分。
2.收费比率低于上年的,视情加1-5分。
(七)合规履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等情况。本项15分。
1.存在违规调用法人行(社)资金或财产行为的,视情扣1-3分。
2.存在违规收取各法人行(社)费用的,视情扣1-3分。
3.未能根据《意见》要求,对法人行(社)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差别化管理,在法人行(社)高管人员聘任、薪酬管理、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越位的,视情扣1-3分。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视情扣1-3分。
5.财务、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视情扣1-3分。
(八)综合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等对省联社在治理机制、合规履职、服务成效、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按10分制计入综合评价得分。
(九)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四个等次。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评价等次为“优秀”;评价得分在75-85分之间(含75分)的为“良好”;评价得分在60-75分之间(含60分)的为“一般”;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较差”。
(十)法人行(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案件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一)绩效考核评价包括省联社自评、管理部门考核评价等。省联社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自查报告,并对自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联社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收集与省联社绩效考核相关的材料,结合外部审计报告、现场及非现场评估、法人行(社)满意度调查、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到省联社查阅相关账表、记录、资料等,听取省联社相关人员的意见反映。
(十三)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对省联社的绩效考核评价作出初步评价结论,提出专项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十四)根据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提出省联社工作改进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科学确定薪酬
(十五)省联社负责人薪酬是指负责人为省联社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收入,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等构成。本办法主要规范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审核管理,福利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基本年薪是指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负责人职位等级(所在岗位价值)、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运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财政厅每年依据上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全省国有金融企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省财政厅根据省联社负责人职位等级(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测算情况,综合省联社职责定位、管理范围、服务成效、运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见附件2),每年审核确定省联社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省联社及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经济效益和风险指标没有实际改善时,应当从低确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省联社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纪委书记等省管干部。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任职年限、贡献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省联社主要负责人为党委书记(理事长)、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联社主任),其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由省联社确定,原则上均值不超过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