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改革发展相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31.农村商业银行后备上市、成功上市及再融资奖励,按照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50号)规定办理;非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奖励、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分支行奖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规定办理。
四、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2.凡涉及省联社发展战略重大调整、重大风险防控事项、管理层重大变更情况等,除按规定向安徽银监局报告外,同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金融办。
33.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包括:省联社发展与战略规划,省联社章程、发展目标和服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动;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议事规则重大修改,工资分配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对稳健运行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状况,债权债务重组以及重大投融资方案,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动,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和案件等突发事件,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4.省联社对发展与战略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工资分配及股权激励方案、理事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议事规则等作出重大修改的,应事前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要及时将年度经营分析报告、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事项、理事会和社员大会议案及形成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监管部门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罚情况等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5.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负有重大信息报送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将重大事项报告至省政府金融办,同时必须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6.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应于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应立即于事发后口头报告,1个工作日以内再书面报告。
37.省联社高级管理层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38.省政府金融办对报告人执行本规定情况适时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39.重大事项中需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省政府金融办要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呈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联社执行。
五、组建审计中心
40.审计中心是省联社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省联社内设机构,负责省联社内部和全系统的审计稽核工作。
41.省联社在2012年底前撤销市级办事处,集中组建1个审计中心、4个审计分中心。省联社配备1位总审计师。
42.审计中心人员数不得突破省联社原办事处、稽核大队2012年6月底前在册员工编制总数。按照精干、高效、集约、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审计中心岗位和人员编制,报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审定。
43.审计中心实施行业审计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省联社服务收费列支。
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44.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以法人行(社)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以流程银行建设为平台,建立与自身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
45.内控体系建设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岗位及其操作环节。内控体系应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适当交叉、合理覆盖。
46.法人行(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