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
14.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积极推进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资格股改造,全面改造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权管理,2012年全面完成资格股改造;力争在2015年前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
15.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联社在全面摸清现有法人行(社)资格股改造及农村商业银行组建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拟定资格股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关市县政府会同省联社,认真拟定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分年度改制工作计划,按照“一社(行)一策”的原则,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
16.有关市县政府、省联社要按照审定后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序组织推进,精心实施。
17.各有关市县政府是实施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应成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银监部门、市县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减免有关费用,降低改制成本,帮助处置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
18.各级银监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指导省联社和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挖潜力、外争支持,把资格股改造和高风险机构处置工作结合起来,把股份制改革与增强资本实力结合起来,把机构改革与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能力改善结合起来,积极有效开展股份制改革工作。
19.省联社要积极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协调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股份制改革方案,大力推动法人行(社)资格股的改造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督促困难联社主动配合并购重组等工作。
20.各拟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把改制作为机制转换、流程再造的重要契机,精心组织,依法合规推进改制工作,做到“形神”双改制,杜绝走过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申请材料,合理设置入股条件,积极置换不良贷款,优化股本结构与数量,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架构,转换经营理念和机制。
21.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稳定工作,严格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机构简单翻牌和股权强制转换,不能因股份制改革不到位、程序不合理或不当操作引发社会不稳定。银监部门、省联社要加强风险防控,严格防止改革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及时消除潜在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政策扶持
22.2011年末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在2012-2014年期间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其他农村信用社改制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2012-2015年,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上市后备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实施再融资的农村商业银行,省和当地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4.2012-2015年,对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5.对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在注册地以外的皖北3市7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设立的村镇银行,2012-201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及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6.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域新设的分支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发起人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皖北3市7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设立的村镇银行,由各市财政局会同级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审核认定。
2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有关村镇银行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有关村镇银行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3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含市、区,下同)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28.省财政厅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奖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
29.监管评级为5C和6A的农村信用社改制奖励、村镇银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分别用于增加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