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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黔东南州纳税大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增强州内重点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不断壮大州县财政实力,现就财政奖励州内纳税大户制定如下办法:
  一、纳税大户的认定标准
  州境内独立核算并在企业所在地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凡达到以下标准的,列入州人民政府纳税大户进行表彰。
  (一)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指计算入全州财政总收入口径的财政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
  (二)当年没有欠税或偷、逃、抗税行为。
  二、奖项设置
  (一)从2011年起对实现入库税收首次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纳税大户称号,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指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在入库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上,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每同比增长20个百分点且考核年度前三年入库税收均保持增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奖励资金来源。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由州政府统一奖励,奖励经费由州级财政负担。
  (三)对于实现税收达不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进行奖励。
  三、考核评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所在地财政局组织同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初审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组成重点纳税工业企业奖励考评小组,对上年度纳税大户企业发展情况逐户考核,报州政府审定。
  四、我州之前下发的对州内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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