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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两级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同级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由编制预案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同级应急办备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章 应急预案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负责贯彻实施市总体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市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区(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相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具体负责。

  第三十三条 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市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与本专项应急预案相关的市部门应急预案、区(新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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