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市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
区(新区)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市一级的做法制定。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别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指导相关类别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框架指南由市应急办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新区)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区(新区)应急办制订,征求市应急办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中,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应结合基层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侧重于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社会动员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