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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状况。
  (三)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上交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闲置、超标的资产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后交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交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交入公物仓。
  (四)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终结后1个月内将罚没、涉案物品交入公物仓。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交入公物仓。
  第十一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交资产单位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唐山市市级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
  (一)调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时,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按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进行资产配置。
  (二)借用。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临时办公等活动借用资产,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统一购置,纳入公物仓资产和财务管理,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三)租用。非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公物仓资产,需经批准与公物仓管理机构签订租用协议,按协议收费。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
  (一)出售。对闲置不用的资产,经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出售;
  (二)报废。经批准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进行报废。
  第十四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0〕3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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