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时购置的资产。为组织大型活动或设立临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而购置的资产,由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四)罚没及涉案资产。执法、执纪单位依法收缴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五)上交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撤销时上交的资产。
(六)其他资产。以上未涉及但按规定可以确定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物仓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我市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贯彻执行;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购置、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借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交、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
(六)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资产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七)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交、使用、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借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本部门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交、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公物仓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交、使用、借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交、使用、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交、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