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唐山市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节约型、高效型政府。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唐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35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唐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08〕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临时性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物仓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满足和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工作需要,对临时购置、回收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机构撤销上交的资产、执法、执纪单位收缴与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原则
(一)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二)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三)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来源
(一)闲置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按标准配备后超标占用的资产及长期闲置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更新后的资产。因使用年限和技术原因需要更新淘汰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