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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卫人规财〔2012〕63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2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时推进基本药物遴选和网上采购工作。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于今年7月1日正式启动。我委按照有关要求,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请各区(新区)、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切实落实我委有关通知精神,根据有关工作指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基本药物遴选工作,全面实施网上采购。

  二、探索试行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遴选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和我委《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有关深化医药采购机制改革精神,各区(新区)要积极探索试行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遴选工作,强化“二次遴选”效应,提高区域用药的适宜性,切实降低药品采购和配送成本,切断个别不法药商与医疗机构的利益链条,杜绝医药购销领域违规违法行为,为实现集团式采购积累经验。各区(新区)在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意识,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认真细致做好各方面工作。

  三、规范遴选基本药物配送商。全省基本药物中标品种分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两部分,每部分同时确认了各市县(区)内基本药物的多个配送关系。各区(新区)、各级医疗机构要兼顾医院本部和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需要,综合考虑配送商同时为医院本部和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基本药物品规数量、配送服务质量、企业信誉及实力等因素,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遴选基本药物配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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