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检结果
年检结果,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予以评定。
1、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达到相应办园等级,且无违规办园行为发生,年检结果定为“合格”。新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当年可免检;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幼儿园,第四年可免检一年。
2、基本合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但未达到相应办园等级标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幼儿园,年检结果定为“基本合格”,给予一年整改期限。连续两年年检为“基本合格”的,做降低办园等级处理。
3、不合格。年检达不到基本办园标准的幼儿园,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给予一年整改期限,并暂停一年招收新生,民办幼儿园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收回办园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进行公告。
凡拒绝接受年检的幼儿园,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依照《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取消其办园资格。其在读幼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分流到其他幼儿园。
四、组织和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幼儿园年检制度是国家、省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要求,是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检工作方案,并报市(州)教育局备案。在组织开展年检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对各类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未经审批设立的幼儿园要坚决依法取缔。
2、建立年检工作督查制度。各市(州)教育局要对所属各县(市、区)制定年检工作方案予以指导,对其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督查。对年检工作质量不高、完成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应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跟踪督办。
3、建立年检情况公示制度。搭建全省统一的幼儿园年检公示平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一所幼儿园的年检情况,予以实时公示。
4、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地年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安排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通电话、网络等各种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共同监督幼儿园办园行为。凡举报属实的,要责成幼儿园迅速整改,并在年检时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