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
(鄂教基[201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幼儿园(含公、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下同)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年检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检查的具体内容,应包含“依法办园(即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和依法取得办园资质等)”、“办园条件(即园舍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玩具配备等)”、“保育教育(即保教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等)”、“组织管理(即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制定与实施等)”、“财务管理(即收支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等)”、“办园行为(即招生、办班、学习材料征订、安全管理及教职工聘任等)”等方面的情况。民办幼儿园的年检,结合《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一并开展。
二、责任主体和程序
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幼儿园年检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督办。
年检的具体程序:第一步,幼儿园自查(每年2月底完成)。年检材料按要求准备,报本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步,县级检查(每年4月底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逐一进行年检。个别幼儿园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的,在当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年检工作。各地年检完成率应达100%。第三步,公布结果(每年5月底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在政务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每年6月底以前,各市(州)教育局将所属县(市、区)年检工作情况、合格幼儿园名单、每所幼儿园年检结果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地2012年的年检工作、结果公示与上报,须在今年11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