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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严格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施工组织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严格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严厉打击超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现场动态监管,开展以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七)强化消防工作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机制,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高火险林区的消防安全监管,杜绝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严格审批消防安全事项,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质监、工商、消防、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和火源管控的联合执法力度,督促各类建设工程使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外墙保温和内装修材料,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消除林区火灾隐患。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营房基础设施、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搜救犬培训、省级消防应急救援训练、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基地建设步伐。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积极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四个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各级森林防火办建设、护林员队伍建设、林火阻隔带建设、林区道路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等“五项建设”活动。

  (八)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工作。加快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建设和职能划转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强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做好职业病防治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实施、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与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煤矿职业卫生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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