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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明确1名政府副职分工主抓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专业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监督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资质审核,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加强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研究完善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事故调查认定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杜绝无责问责、无限追责现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努力实现责任追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产煤市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煤矿整合重组工作力度,到2012年底完成整合重组任务。建立煤矿重大灾害预测预控机制,全面掌握全省煤矿重大灾害分布规律和特点,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或依法关闭。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研究制定提高安全费用标准、提高煤矿维简费标准、煤矿专项资金向矿井安全改造倾斜和瓦斯抽采利用补贴等经济政策,利用1至2年的时间,实现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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