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明确1名政府副职分工主抓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专业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突出监督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严格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资质审核,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加强企业取证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研究完善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细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事故调查认定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杜绝无责问责、无限追责现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作用,努力实现责任追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产煤市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煤矿整合重组工作力度,到2012年底完成整合重组任务。建立煤矿重大灾害预测预控机制,全面掌握全省煤矿重大灾害分布规律和特点,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或依法关闭。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六大安全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研究制定提高安全费用标准、提高煤矿维简费标准、煤矿专项资金向矿井安全改造倾斜和瓦斯抽采利用补贴等经济政策,利用1至2年的时间,实现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