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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价格鉴证档案,应清点核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岗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将档案有关资料带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在价格鉴定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价格认证机构也将定期对各区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对价格鉴定档案工作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定档案用纸由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相关表格见附件。

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表样1
  卷宗封面

案件类别:

价格鉴证机构全称

结论书编号

委托单位:

鉴定事项:

鉴 定 人:

归档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保管期限

本卷共  件  页

归 档 号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表样2
  卷内文书目录

顺序号

文 书 标 题

责任者

页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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