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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委托书(附:明细表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7.受理通知书;

  8.勘验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价格调查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鉴定方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材料,没有的除外);

  11.价格鉴定工作底稿;

  12.审议底稿和集体审议记录(简易案件可略去);

  13.送达回证;

  14.工作程序单;

  15.备考表。

  (二)页号编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和备考表不在页号编写之列。卷内文书材料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以阿拉伯数字形式编写,正面编在右下角,背面(有文字的)编在左下角。

  (三)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价格鉴定文书材料和卷内备考表组成。

  1.案卷封面(见表样1)内容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全称、案件类别、结论书编号、委托单位、鉴定事项、鉴定人、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价格鉴证机构全称:用编制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或公章的全称。

  案件类别:按业务统计当中的类别进行标注。

  全宗号: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给价格鉴证机构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类别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类别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2.卷内文书目录(见表样2)包括顺序号、文书标题、责任者、页号、备注;

  3. 卷内备考表(见表样12)包括卷内文书材料有关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立卷人:指该案件的主办人。

  核查人:指案卷质量审核人。

  立卷时间:应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四)归档的实物材料及声像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责任人等。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应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六)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备考表。装订时应将左、下侧对齐。装订要牢固达到文书不损页、不压字。装订整齐后,按类别以案卷号排列保存。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录音带、磁带、磁盘、光盘、照片等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应在卷内备考表内说明,标注清晰另行存放。注意:录音带应转化成光盘存放,磁介质应统一存放于防磁设备中。

第三章 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档案应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霉、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为提高价格鉴定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应制作电子文档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 应建立档案利用、保密制度。严格借阅审批、登记手续。

  (一)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上级价格认证部门审查、复核鉴定结论和检查评比工作之用,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因工作需要,凭工作证、执法、执纪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经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档案。

  (三)查阅档案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档案专管人员提供,并限定在单位办公场所内进行,当天归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

  (四)利用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借阅人不得拆封、涂改、撕毁、污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

第四章 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五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由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自行保管,如果档案数量过大,可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将年限存放时间较长的档案移交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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