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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发改价认〔2012〕744号)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鉴定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天津市发改委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及《天津市发改委机关文书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市区两级价格认证机构在进行价格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价格鉴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价格鉴定业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

  第六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对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

  第七条 凡是在价格鉴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凭证、记录的原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材料均应及时收集、归档。

  第八条 收集的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书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印鉴清楚,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笔墨材料书写,签字手续应完备。

  (二)文书材料应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文书材料、过小纸张装订后影响文书内容完整的应修补、托裱,大于A4规格的纸张应折叠,不耐久字迹材料和热敏纸材料应作复印处理。

  第九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永久保管。保管期满,鉴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鉴证机构应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第十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采取一事一卷的整理方式,整理时可根据每个案件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的多少,将一个案件整理为一卷或数卷。

  (一)卷内文书材料排列规则:正本在前,工作底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卷内文书材料具体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杂案件应附技术报告);

  4.价格鉴定标的照片;

  5.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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