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制订与完善本省“十二五”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粮食局下达的投资计划,省粮食局负责制订当年本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并在每年6月中旬前将本省下一个年度的投资计划建议、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以及需进口的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
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内容(仪器设备清单)与程序、配套设施建设、招投标方案、进度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承诺、资金管理方式等。
第十七条 省粮食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定项目设计、监理、招投标单位,同时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本省检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和“十二五”期间利用财政资金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检验仪器设备”)的登记造册,以及对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季末10日内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于每季末5日内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报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招标和供货情况、配套设施改造进度、检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招投标
第二十条 省粮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检验仪器设备等招标投标工作。对需进口的检验仪器设备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并将招标情况专题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 供货商以省粮食局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招投标情况、中标供货商名单由省粮食局于签约后10天之内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与检验仪器设备等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