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会同地方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为检验监测机构配置更新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改造和扩建,对粮食质量检验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拟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种类和台套数参考《粮食检验监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
第九条 通过项目建设,使不同层级的检验监测机构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省级中心-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能够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项目等;结合本省实际,具有开展粮油产品质量跟踪、标准研究、验证检验和对市、县级检验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培训的能力。
市、县级监测站-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能够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质量、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项目。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 按要求中央财政投资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投资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到位且影响项目整体实施的,取消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投资原则上用于国家粮食局下达《粮食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中除基础设施改造以外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通过省粮食局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配套设施改造、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监理费、技术服务及设计费等。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不再安排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计划。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配合国家粮食局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