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国家粮食局《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贵州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国家粮食局《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局监督检查处、财务处、监察室和省粮油质检站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监督检查处。各市(州)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贵州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作为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指导、协助、服务全省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的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检验监测机构,以及隶属于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验监测机构等,均属于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范围。
第五条 项目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 “十二五”规划期内,首先推动市(州)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其次重点促进工作扎实、积极性高、具备一定检验监测能力基础的检验监测机构建设。通过项目建设,使粮食检验监测技术能力明显提高,形成“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