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原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确认申请,并应提供原已确认为工(公)伤的文书或者档案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2.审核确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符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领条件的原工(公)伤人员,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现行标准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审核确认。
原已依法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工(公)伤人员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费待遇的原工(公)伤人员,不再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审核确认。
3.申领待遇。所在单位或者原工(公)伤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待遇支付。原工(公)伤人员经确认同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原工(公)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费,不办理享受伤残津贴,其新发生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原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后,工伤保险待遇与相应的原工(公)伤待遇不重复享受。如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低于原工(公)伤待遇标准的,应由原渠道补足至原工(公)伤待遇标准。
(四)资金渠道。各地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单位一次性缴纳费用、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原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所需资金。
八、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将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所需资金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