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财政委员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修订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不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按规定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中央、省直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
三、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单位的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该单位的部门预算,按现行的经费供给渠道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该单位的自有经费中解决。
四、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