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并告知参评单位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评查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制作虚假案卷的。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卷宗评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10分)
一、卷宗封面(5分)
1.封面项目填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2.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扣1分。
二、卷内目录(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80分)
一、委托阶段(10分)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5分)
1.委托方信息描述(3分)
(1)价格鉴定标的不明或基准日不清,扣1分;
(2)价格类型或案件性质不清,扣1分;
(3)价格鉴定理由、目的或要求等相关问题描述不清,扣1分。
2.委托机关公章(2分)
缺少委托机关公章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