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案卷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对参评案卷进行评查;
(五)通报评查结果;
(六)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七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定主体资格;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参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册案卷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不属于价格鉴定业务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违反法定鉴定程序;
(五)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六)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下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价格鉴定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
(六)价格鉴定方法正确且文书格式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