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认〔2012〕745号)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
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定质量和价格鉴定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价格鉴定案卷的评查,适用本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
(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卷;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及《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依据,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召开案卷评查会议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