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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省对销售电价调整,尽快实现工商企业同电同价;在调整供水价格时,简化水价分类,逐步实现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全面落实省物价局关于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用电价格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的规定。对利用自家居室开办服务业项目,水电不能单独计量的用户,按该县市户均用量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剩余部分按所从事的服务项目消耗的水电及相应价格收取费用。凡未经国家、省、州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收费公路要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收费期限和标准的规定,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库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实行与城市客运同样的优惠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涉及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七)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引导职业院校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尽快设置相应的服务业职业资格和职称,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规范服务业用工单位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合同签订和监督。加大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州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服务业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不断完善统计方法,健全服务业行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工作,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绩效考核制度,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逐年量化,明确每年需要完成的具体目标,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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