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市场化改革。做好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的研究、策划、组织和推介等工作,改进招商方式,吸引外商和省外投资者到我州投资服务业,鼓励外资投资交通公路建设和现代物流业,充分发挥我州比较优势,承接好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投入、多样化经营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尽快完成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政企分开改革。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学校的后勤服务。
(三)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服务业发展的需求,由州人民政府统筹,在州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引进,资金的安排由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制订,主要用于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新兴业态的推广运用、新兴现代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农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项目贴息、年度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的奖励等。
(四)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鼓励类服务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文化产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在制定、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将城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关闭或迁出,退出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必须留足商业服务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要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政策、临时用地审批政策、先行用地政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及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流转的政策空间,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服务。要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于非经营性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可以依据划拨用地目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如养(敬)老院、残疾人福利院、展览馆等。新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50%,余下的50%可缓至一年内交清。对于服务业用地,也可以采用招拍挂租赁方式供地, 在满足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或分期缴纳,土地租赁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同时,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可由政府从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让(租赁)收入中投入服务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