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给予土地等生产要素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倾斜安排其所需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建立企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有效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一站式”公共服务体系。将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网上办事大厅),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推广、质量检测、人员培训、专利服务以及政府网上办事等“一站式”服务,采取代办等方式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行免收登记费、允许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可延长至2年,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参与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省统筹国家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对符合规定年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条件的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骨干人员,鼓励在就业地直接申请入户,同时加大对专业镇异地务工人员的积分入户力度,确保可按积分享受子女教育、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
五、考核与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的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绩效激励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运行模式,完善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实施绩效考核,依据服务绩效,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给予服务奖励、财政经费扶持,促进优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加快发展。2012年-2015年,每年由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考核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对考核优秀的前20家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省财政从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100万元/家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专业镇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导。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在中小微企业初创阶段的支持作用、成长阶段的引导作用、成熟阶段的监管作用,形成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